居延新简责寇恩事的几个问题-《初世什么意思》

居延新简责寇恩事的几个问题(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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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的发现为一大补充。

它反证汉代鞫狱讯囚有一种允许犯者于一定期限改动甚至推翻供辞的制度,这在法律上是无罪的,过期限则不可。

由此进而推知,《汉书·张汤传》张晏注:“爰书自证,不如此言,反受其罪。

讯考,三日复问之,知与前辞同否”

,亦属汉律囚律,与不请律是相辅相承的两个验问的司法步骤,不请律是犯者享有的一次法律保障,验问时将被告知;张晏所云,乃指三天后的复问,覆验前后有无出入,以定供辞真伪,另是一种审讯治狱的司法手段。

复问无出入,仍以原辞为准,故辛未书虽在戊辰之后第三日,并不就是复问文书。

此条之“不更言请”

为倒置句,即不请求更改供辞。

此语易与汉律的两种规定混淆,一是官吏上层和特殊犯罪的高级裁决与特免权,即所谓“请”

、“先请”

、“上请”

[《汉书》高、宣、元帝纪和《后汉书·光武纪》之先请,指公侯、功臣及吏(西汉六百石、东汉三百石以上)犯罪,须先报中央议罪减免,方可决罚。

上请指宗室和亲亲庇匿、老幼残疾犯罪,须上报廷尉、宗正,依律减免,见宣、成纪和《汉书·百官志》。

];一是“乞鞫”

,犯者有冤,定罪后仍可乞求重审[《周礼·朝士》注:“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

;《后汉书·孔融传》引律:“与罪人交关三日以上,皆应知情”

又《史记·夏侯婴传》注邓展引律:“有故乞鞫”

;《晋书·刑法志》;“二岁刑以上,得以家人乞鞫”

],近似后世上诉。

更言请只限于供辞改动,只能在验问的三日内,而不在定罪之后,并适合任何身份的案犯,它们是三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反罪”

“反罪”

,古律或曰“反坐”

、“同罪”

,是一条应用极广泛灵活的治罪原则,即本人虽未直接犯罪,但因诬欺他人,或隐匿罪犯之罪,其罪状将反及自身,案犯以同等之罪论决。

云梦秦律第四种有知盗受赃与盗同罪条,又引律曰:“云与同罪,云反其罪者”

,反其罪即反罪[引文出处见《文物》1976年8期30页,《云梦秦简释文》(三):“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汉书·刑法志》武帝“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律令凡三百九十五章”

又《晋书·刑法志》载汉武帝律令:“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不见不知,不坐”

秦律的“反其罪”

、“同罪”

、“同法”

的原则,在应用时又稍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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