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园×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孙×晖,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为福建省福
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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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静,职务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明、张×浩,福建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旺与被上诉人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侵权责任一案,不
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
立即为林×旺补办特殊工种档案;3.判决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赔偿
林×旺无法按时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造成的经济损失33020元(暂算至
2017年3月,并直至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为林×旺补齐档案成功办
理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手续为止)。
事实与理由:一、林×旺“截止2004年4月连续工龄23年5个月,已
缴纳社会保险16年4个月”
。
一审庭审中,与林×旺同时入职、同一工种的
证人李××针对林×旺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年限出庭作证,并非一
审所述“证人李××仅能证明原告曾与李××一同工作”
。
证人已于2012年
顺利办理退休手续,仅社保部门认定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开始享受特
殊工种退休待遇。
此后,福州燃×总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庭审中也确认了林×
旺在用人单位就职期间一直于进仓班从事原煤加工工作的客观事实。
根据《国
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全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
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第二款“从事
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规定,林×旺完全符
合该条件,理应年满55周岁之际开始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
由于被上诉人
没有妥善保管人事档案,导致林×旺特殊工种档案记录不全,因而无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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