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借名购房的风险认知-《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包括》

第十三章 借名购房的风险认知(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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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种为法定解除赠与。

指的是在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

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该合同

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就本案来看,双方赠与关系成立,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撤销或解除之

情况,要撤销赠与着实困难。

附:本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闽0104民初3××8号

原告:周×建,男,193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

鼓楼区××路新村×座×单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萍,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鼓楼区

××路×号×单元。

被告:徐×敏,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周×建与被告周×萍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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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2016年8月31日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本院依申请追加徐×敏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周×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周×萍、徐×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周×萍返还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新店

镇×路×号××园×单元房产一套。

因自身年龄过大,达不到银行贷款的

条件,遂与周×萍口头约定由周×萍签署购房合同,并以周×萍名义办理

银行按揭贷款,待房屋产权证办好之后,双方协商尽快办理产权过户事宜,将

产权归还周×建。

签署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后,周×建遂支付房屋首付款并

承担每月银行按揭贷款的归还。

周×萍没有承担过其中任何一笔贷款,以上

事实均有周×萍手书备忘录及周×萍手书现金账簿为证。

2015年10月,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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