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
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
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
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
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
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单一纯粹的以买卖担保
借贷,而无买卖的意思表示。
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裁判规
则应当统一到《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上来。
(6)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
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并发生资金转让,但
各方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是民间借
贷,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
在双方
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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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
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
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
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
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
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7)当事人同时有房屋买卖与民间借贷意思表示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一个纠纷涉及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两个法律
关系的情况在一定时期比比皆是,个案案情又有所不同,如何根据合同的背
景、约定及履行情况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正确认定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难点。
应当说,很多案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单一纯粹
一成不变的,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复合性,房屋买卖与借贷法律
关系并存;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表示还会发生转化,起始为借贷,后期又转
化为房屋买卖。
从当事人的交易目的看,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必然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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