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
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地方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
222
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5)公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
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但上述补偿安置方式依旧取决于公房产权人的实际决定。
只有在公房产权
人愿意放弃产权的前提下,公房承租人才能够获得产权并单独签署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书,否则公房承租人仅能与公房产权人协商持续获得公房产权安置后的
房屋承租权利。
附:本案一审、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仓民初字第3××2号
原告:江×娟,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
区瑞荣坊×号。
委托代理人:陈×坤、陈×娟,福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医院,住福州市台江区南公园××巷×号。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院长。
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222
委托代理人:李×、陈×,福建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资产营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仓山区××路×
号××花园×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王×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李×磊,福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征收工程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号
楼一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陈×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勇,福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娟与被告福州市××医院、福州××资产营运有限公司、福
州市××征收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坤、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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