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婚后所建,并于1998年取得产权证(产权证号:榕房权证G字第×××号),
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
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原告各继承被继承第十二章?保管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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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遗产即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弄×号的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2.
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增加诉请,认
为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座×单元的房产系被继承人与原告母亲生
前租住的单位福利住房。
2006年,上述房产进行房改,被继承人与二原告出
资购买了该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
该房产购买后一直由原告林×勇居
住至今。
故请求增加诉请,判令:二原告各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即位于福州市
台江区××小区×座×单元(产权证号:榕房权证T字第×××号)房产
的二分之一份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林×宜、林×勇自愿放弃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弄×号一
层(混合)、二层、三层(产权证号:榕房权证G字第×××号)的房产的继
承权,该套房产被继承人林×的产权份额全部由被告郑×英继承,该套房产
由被告郑×英所有;
二、被告郑×英自愿放弃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座×单元(产
权证号:榕房权证T-字第×××号)的房产的继承权及所有权,原告林×
宜也自愿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该套房产被继承人林×的产权份额全部由原
告林×勇继承,该套房产由原告林×勇所有;
原告林×宜、林×勇放弃对被告郑×英所有财产的继承权。
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中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诉讼费11543元(预收原告230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林
×勇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典型民事纠纷的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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