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经典民事纠纷案例分析大全》

第十五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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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还款付息义务,但从2016年4月15日起,便不再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后经原告多次催促,2016年6月12日,三方对前述债务进行确认和核对,被

告针对未偿还部分共计45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王×为借款人,被告

张×为担保人,借条约定月利息为3%。

然而,借条出具后,被告依然未履行

任何还款付息义务。

原告多方催讨,均无果。

被告王×、陈×宁系夫妻关系,

该债务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陈×宁未作答辩。

张×辩称,450000元的金额仅由原告和王×来确认,张×并没有进行

核算确认,仅因对王×的信任而予以签字,450000元借款之前被告有按月利

率5%支付,应予以扣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6年6月12

日,王×向林×出具“借条”

,载明:“为酒店经营需要,截止2016年6月

12日共收到林×以银行转账出借的450000元,月利率3%,于每月1日支付

当月利息。”

张×在“借条”

的担保人处签名确认。

2015年4月16日,林×

向张×转账20000元。

2015年6月1日,林×通过其婆婆林×向张×转

账50000元。

2015年8月1日,林×通过其朋友林×向张×转账50000元。

2015年8月31日,林×向张×转账100000元。

2015年9月16日,林×

111

向王×转账100000元。

2015年10月22日,林×向王×转账150000元。

2015年12月15日,林×向张×转账150000元。

2016年1月13日,林

×通过支付宝向张×转账30000元。

2016年2月19日,林×向张×转账

100000元。

2016年2月29日,林×通过其丈夫李×强向王×转账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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